各学院:
2023-2024学年春季学期学校助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资助对象为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学期已经获得春季国家助学金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学校助学金。
推荐本学期已获得春季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学校助学金需提供情况说明(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签字)。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二)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
(三)学习勤奋,积极进取;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三、评审程序
(一)本学年已认定的贫困生,未获得春季国家助学金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律纳入春季学校助学金(不含退役学生,退役学生统一发放退役学生国家助学金,如有退役学生申请学校助学金需提供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填写《2023-2024学年春季学期学校助学金发放表》;
(二)学院审核,将《2023-2024学年春季学期学校助学金发放表》及兼得春季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情况说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助学金的发放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500元。由学生工作处在评定工作结束后造表发放至被资助学生银行卡。
五、评审日程安排
4月7日—4月15日。
学生工作处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