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院2015年度在校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认定范围、等级、条件等事宜请参看学生手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二、认定程序
(一)2013、2014级学生
1.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认定学生还需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回家庭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2.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往年认定过学生不需提供)、《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学生提交的两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以“认定等级和条件”为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公示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评定。
3.评定。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并进行班级横向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
5.认定。各院(系)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汇总本单位的认定结果,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6.建档。各院(系)根据反馈的认定结果,整理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2015级学生
1.申请。学生登录学工OFFICE系统填写家庭情况问卷调查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生填报数据,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截止时间:9月15日。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院2015年度在校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认定范围、等级、条件等事宜请参看学生手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二、认定程序
(一)2013、2014级学生
1.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认定学生还需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回家庭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2.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往年认定过学生不需提供)、《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学生提交的两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以“认定等级和条件”为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公示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评定。
3.评定。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并进行班级横向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
5.认定。各院(系)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汇总本单位的认定结果,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6.建档。各院(系)根据反馈的认定结果,整理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2015级学生
1.申请。学生登录学工OFFICE系统填写家庭情况问卷调查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生填报数据,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截止时间:9月15日。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5年8月30日